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0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坤冀┌───────────────────────────────────────────────────────┐│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市私立新民高級│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96年1月17日│5,000元│0000000││││中學││││││├──┼─────────┼─────────┼───────────┼────────┼────────┼──┤│002│ 黃麗瑄 │安泰商業銀行 豐原分 │96年2月10日│35,000元│AM0六0六二四│││││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