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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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40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甲○○個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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