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簡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易字第3號原告 林珮竹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上列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0年度交上易字第846號過失傷害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黃建福 、嘉茂生鮮有限公司連帶賠償交通事故造成之損害,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請求有關機車毀損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2,000元按過失比例1/2計算之11,000元財物損害部分,非因被告黃建福所犯過失傷害罪所受傷害之損害,核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範圍,尚無同法第505條第2項免徵裁判費用規定之適用,但仍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吳國聖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