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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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
甲○○丙○○右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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