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智宇
李季軒
莊智旋
紀廷翰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等共同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此部分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