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6號原告 林豐得 上列原告因瀆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正確之被告資料(被告機關名稱及所在地,暨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起訴之聲明,有程式上之欠缺,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依本院上述裁定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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