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10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訴訟代理人 木文明 被告 翁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10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訴訟代理人 木文明 被告 翁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