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高毓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 陳益盛 2人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