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聖智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靖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涉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