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泉竹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三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泉竹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所載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泉竹基於反覆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一0三年四月一日止,提供其臺南市○○區○○街○○○巷○○弄○號住處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人下注,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簽賭種類,由賭客撥打00-0000000號電話,及傳真至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方式,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以附表一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一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如未簽中,簽注金額則歸沈泉竹所有,沈泉竹即以此方式,反覆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牟取利潤。嗣警於一0三年四月一日十五時四十五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傳真機四台、電話機一台、監視器一組(含主機一台、鏡頭二支)、計算機二台、空白計算紙十一本、賭客簽帳總表一張、倍數表三張及賭客簽注單二十張等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自白。
(二)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份、查獲現場照片六張。
(三)查扣之傳真機四台、電話機一台、監視器一組(含主機一台、鏡頭二支)、計算機二台、空白計算紙十一本、賭客簽帳總表一張、倍數表三張及賭客簽注單二十張。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沈泉竹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再被告自一0二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一0三年四月一日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所為應論以「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為「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又被告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被告經營之簽賭種類包含「天二、天三」,然被告所經營之六合彩簽賭方式尚包含上述種類,業據被告於本院自承在卷,並有記載該簽賭種類之賭客簽注單在卷可資佐證,此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二名小孩均已成年,現務農種植稻穀,年收入約二十餘萬之生活狀況;經營六合彩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其經營簽賭之時間已持續一段期間,且有相當之經營規模,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二所載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沈泉竹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賭博方式一覽表┌──┬───┬───────────────────┐│編號│俗稱│賭博方式│├──┼───┼───────────────────┤│一│二星│設0一至四九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九個,每││││支簽選二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對中二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七十五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五十七倍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沈泉竹所有。│├──┼───┼───────────────────┤│二│三星│設0一至四九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九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對中三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六十五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五百七十倍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沈泉竹所有。│├──┼───┼───────────────────┤│三│四星│設0一至四九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九個,每││││支簽選四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對中四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五十八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以七千五百倍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歸沈泉竹所有。│├──┼───┼───────────────────┤│四│天二│設0一至四九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九個,每││││支簽選二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特別號及六個號碼,對中特別號及一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七十八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二百四十倍計算││││給付彩金(即二萬四千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沈泉竹所有。│├──┼───┼───────────────────┤│五│天三│設0一至四九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九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特別號及六個號碼,對中特別號及二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七十八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一千八百倍計算││││給付彩金(即十八萬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沈泉竹所有。│├──┼───┼───────────────────┤│六│特別號│設0一至四九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九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特別號,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七十八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三十六倍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沈泉竹所有。│├──┼───┼───────────────────┤│七│台號│設00至九九之二位數號碼共一百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將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例如先後開出:十八、三一、0九、││││、一0、二六、四二)由小至大依序排列(││││為0九、一0、一八、二六、三一、四二)││││後,由六個號碼之尾數結合出五個號碼(即││││九0、0八、八六、六一、一二)後,對中││││上開五個號碼中之一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七十八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九倍至二十五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沈泉竹所有││││。│├──┼───┼───────────────────┤│八│夫妻樂│設00至九九之二位數號碼共一百個,每支│││(又稱│簽選一個號碼,將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二朵花│號碼(例如先後開出:十八、三一、0九、│││、台碰│、一0、二六、四二)由小至大依序排列(│││)│為0九、一0、一八、二六、三一、四二)││││後,由六個號碼之尾數結合出五個號碼(即││││九0、0八、八六、六一、一二)後,對中││││上開五個號碼中之二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七十八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六十倍至三百五十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沈泉竹││││所有。│├──┼───┼───────────────────┤│九│特尾│設000至九九九之三位數號碼共一千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將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例如先後開出:十八、三一、0││││九、一0、二六、四二)由小至大依序排列││││(為0九、一0、一八、二六、三一、四二││││)後,由六個號碼之尾數結合出五個號碼(││││即九0、0八、八六、六一、一二)後,再││││由上開五個號碼之中間三個號碼(即0八、││││八六、六一)之尾數結合出一個號碼(為八││││六一),對中該號碼始為中獎,賭客向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為計算單位,沈泉竹實際每││││支收七十八元,簽中者由沈泉竹以每支一百││││元乘二百五十倍至二千倍不等之倍數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沈泉竹所有。│││││└──┴───┴───────────────────┘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一│傳真機│肆台│││││││├──┼──────┼────┼────────┤│二│電話│壹台│││││││├──┼──────┼────┼────────┤│三│監視器│壹台│含主機壹台、鏡頭│││││貳支│├──┼──────┼────┼────────┤│四│計算機│貳台││├──┼──────┼────┼────────┤│五│收取賭金時使│拾壹本││││用之空白計算│││││紙│││├──┼──────┼────┼────────┤│六│倍數表│叁張│││││││├──┼──────┼────┼────────┤│七│前賭客簽賭之│貳拾張││││六合彩簽單│││├──┼──────┼────┼────────┤│八│賭客簽帳單總│壹張││││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