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 王鴻耀 相對人 王灯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意旨,乃因強制執行貴在迅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擅自隨意停止執行。是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若未提起前開所列舉之訴訟,法院即無由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第三人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經鈞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99號案件受理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爰聲請裁定停止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616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8年度訴字第499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9號案件係第三人 林花 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並非由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且聲請人亦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訴訟,此有案件查詢紀錄可稽,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