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力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107年度審簡字第36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302號、612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7前段及第37
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審之107年度審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書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11時15分許送達至上訴人之住所地即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且由與上訴人同居之父親 廖明傳 受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360號卷第47頁)附卷可憑,被告斯時尚未入監執行(被告係於107年8月12日始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9號卷第35頁),是該判決於107年8月3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至107年8月15日屆滿(加計在途期間2日)。然上訴人卻遲至107年10月23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長官提出上訴狀,本院收受上訴狀時間為
107年10月24日,有該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