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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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鳳山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7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244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24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5,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