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橋頭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5日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6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61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整,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務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麗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