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肆玖柒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二樓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一四九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一三三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亦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取樣零點零一六七公克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淨重零點一四九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一三三公克),有該中心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安鑑字第0九六00000八一號鑑定書一件在卷可稽(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三號卷第六八頁),故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毒品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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