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報酬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9號
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喻台生 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間確認報酬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金額計為新台幣(下同)38,476,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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