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劉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進月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449元(113.79×3100+228700=58144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