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程被告鄭又仁被告柯家偉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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