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債權人臺南市將軍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債務人 邱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②捌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②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①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②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②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相同利率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二),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上開兩筆借貸債務人分別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未繼續攤還本金,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之利率均係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得謂「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應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債權人請求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惟上開期間已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是債權人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借據背面特約條款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按前開計息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債權人請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即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與上開約定不符,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應係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之二成計收違約金,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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