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甲○○○
5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然查被告乙○○於原告起訴時,係設定住所於高雄市○鎮區○○里○○街158之3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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