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被訴於不詳時間侵占被害人甲○○所有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