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該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一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拘提未獲)等文件影本在卷可稽。該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