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金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金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05日止累計156,050元正未給付,其中151,320元為消費款;2,680元為循環利息;2,0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金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32487││2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楊金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47730││2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楊金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1103││2月0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