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甲○○(原名 簡君佑 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7年度訴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理由引用刑事卷內之答辯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