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中文印刷廠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97年5月7日│9,163元│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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