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 昱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章順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章順安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8年11月1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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