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告 許佳彤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複代理人 吳啓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林怡君 律師被告私立學語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美岑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范馨月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