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筑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行卷及本院卷第13-36頁),並經本院核閱無誤,堪予認定。其中附表編號2、3、6、7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5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請求並簽名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執聲卷),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受刑人
回覆表示其尚有另案等語,有本院113年5月1日中院平刑政113聲1403字第1130032659號函、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37、49頁)在卷可佐。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之罪所示有期徒刑之外部界線(即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年以上)及內部界線(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加計附表編號6及7所示之刑,合計9年1月),及其所犯分別為加重詐欺取財、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竊盜、洗錢防制法、販賣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罪,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雖表示其尚有另案等語,惟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係以檢察官所聲請內容,作為審查及裁判之範圍,未經檢察官聲請部分,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任意擴張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仁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6月(3罪)有期徒刑2月(6罪)犯罪日期①110年5月1日②110年5月1日③110年5月1日①111年2月21日②111年2月21日③111年2月21日①109年4月1日②109年4月7日③109年11月12日④109年11月12日⑤109年12月9日⑥110年3月19日偵查機 關年 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2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7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55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4日111年11月16日112年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55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8日111年12月21日112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均否均是均是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9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15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456罪名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5年(3罪)有期徒刑6年(1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25日①109年11月25日②110年2月11日③110年2月24日④110年2月15日111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756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7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755號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0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2日112年5月18日112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623號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7日112年9月28日112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均否均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16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3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商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28日至111年6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5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2月18日」,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