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許益彰 原告 許益賢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書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李柏松 律師被告 林景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0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及殯葬費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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