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黃騰鋐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 彭文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黃家慧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