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余立雄劉士嘉劉智華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1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76,43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9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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