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張趨公 法定代理人 張呈嘉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 王建益
王傳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4,39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7,059元/㎡×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所占用之面積共153.2562㎡(46.36坪約為153.2562㎡)=2,614,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