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緯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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