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徐炳臺 被告 張子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昭筠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