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非調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非調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非調字第502號聲請人 林素珍 代理人 章建軍 相對人 章家銘 (原名 章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林素珍之戶籍所在地係桃園市○○區○○路○○號,此有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住所地則係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10,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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