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374號
債權人 吳嘉炎
兼非訟代理
人 吳聲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福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債權人二人均對債務人請求)。
二、建管機關關於系爭水塔拆除前之相關完整圖面。
三、系爭水塔於債務人搬走前,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