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374號

債權人 吳嘉炎

兼非訟代理

吳聲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福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債權人二人均對債務人請求)。

二、建管機關關於系爭水塔拆除前之相關完整圖面。

三、系爭水塔於債務人搬走前,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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