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原告 黃鈺婷 被告吳語緁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7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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