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盛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益 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禕行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1研展精機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112年12月10日57,960元0000000盛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