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368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