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債權人信安衛生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春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雅致學員社區管理委員會、 陳彩玉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雅致學員社區管理委員會、
陳彩玉等二人或雅致學員社區管理委員會一人?②對債務人雅致學員社區管理委員會、陳彩玉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雅致學員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④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⑤信安衛生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