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1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複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丁○○
甲○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