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林哲銓林瑞村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孫超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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