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鄭秀玉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久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3│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