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林再傳 被告 陳威鵬 (即 陳都 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惠 (即陳都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華 (即陳都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悅 (即陳都之承受訴訟人)
郭冬瑞 (即 張玉梅 之承受訴訟人)
郭婷妤 (即張玉梅之承受訴訟人)
郭真宇 (即張玉梅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威鵬、陳淑惠、陳淑華、陳淑悅為陳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郭冬瑞、郭婷妤、郭真宇為張玉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都於民國111年4月10日死亡,陳威鵬、陳淑惠、陳淑華、陳淑悅為其繼承人;被告張玉梅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於110年12月19日死亡,郭冬瑞、郭婷妤、郭真宇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陳都之繼承人、張玉梅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