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蘇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毓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6,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張毓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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