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47號聲請人 林蘭 銀相對人 徐耀昌
鍾東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2年苗國簡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2年度苗國簡字第8號;下稱系爭案件),因伊為新竹市政府列管之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系爭案件為聲請人主張因其未能全額領取苗栗縣政府所發放疫情補助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而對身為前後任苗栗縣縣長之相對人請求國家賠償。而因聲請人前開主張於法律上乃顯無理由,此部分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之聲請,自因系爭案件顯無勝訴之望,依上揭法律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