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7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康
訴訟代理人 李幸恩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海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彥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數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事實欄中關於「原告所有門牌台北縣○里鄉○
○○路○號」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所有門牌台北縣○里鄉○○
○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