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陳孟玫 告訴被告張玉蘭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張玉蘭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孟玫撤回其對被告張玉蘭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