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5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金龍
王彰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金龍、王彰賢2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笫28、34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