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債權人 曾振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政俊紙業有限公司、「 洪惠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政俊紙業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4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2393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聲請對「背書人洪惠智」發支付命令是否有誤?(依
票據法第99條第2項,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本件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債權人曾振榮應為第一背書人,洪惠智系在其之後背書之後手,對於「洪惠智」無追索權)。如有誤載,請具狀連同請求標的聲明一併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毅皓